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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12-22 00:00:00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有关要求,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管理,着力提升我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现将就进一步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当严格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主体范围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人大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作为购买主体。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做到“应编尽编”“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边界

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对于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已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包括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服务项目,也包括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

三、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全面反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

各单位要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完整编制部门预算,详细填写《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相关信息。其中,“购买领域”和“服务类别”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22〕53号)中的一级目录和二级目录进行填写。对于某个项目仅安排部分经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要在编制该项目支出预算时按照“是否政府购买服务”分别录入两部分的金额。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及时更新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金额、承接主体等信息对于追加预算的情况,有关单位或各市县也应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识别和标识。

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信息采集和报送质量

为更加全面、准确了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展,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预算、执行和统计环节的衔接,并自动汇集和上报数据,各市县财政局要指导和督促各单位规范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加强审核把关,从源头上提升政府购买服务数据全面性和真实性。区直各部门定期梳理本行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展、成效、问题、典型案例及下一步举措、有关建议等,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报送。各市财政局负责收集和汇总所辖县区材料,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最新要求及时报送本年度全年工作计划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有关意见和建议、典型案例等。不涉密信息可发送电子文档至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邮箱

五、对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加快推进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工作,在“二上”环节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一并进行报送。各市财政局要压实工作责任,及时督促所属县级财政局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工作,并予以工作指导。各级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管理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2〕27号)相关要求,切实提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管理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17


  • (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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